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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对《北京市罚没物品和无主物品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几点意见的报告
[90]京关调字第109号
颁布时间:1990-04-02
1990年4月2日 [90]京关调字第109号 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要求,我关对市商委拟定的《北京市罚没物品和无主 物品拍卖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关对罚没物品和无主物品的保管和处理问题,《海关法》和海关总署都有 明确规定交由国营公司收购。海关罚没物品进入“拍卖市场”是处理罚没物品的一种 方式,增加了处理渠道。但如果强行规定只能交由“拍卖市场”拍卖,那么就形成了 独家经营,体现不出公开竞争和商品经济原则。 二、规定第五条提到“对符合拍卖条件的物品,双方签订拍卖委托书”,什么是 符合拍卖条件的物品不清楚。如不符合拍卖条件的物品如何处理?如拍卖不出去的物品 如何处理? 三、拍卖手续费按规定中所说,生活资料按成交金额的20%收取,生产资料按 成交金额的10%收取,似有不妥,建议生活资料按10%,生产资料按20%收取。 另还应明确拍卖不出去的物品手续费如何收取。 四、关于运输仓储问题,目前海关的罚没物品、无主物品均由接受单位负责。委 托拍卖的物品可否明确规定由“拍卖市场”负责解决运输仓储问题。 五、对过期货物问题。本条例只提到物品、未提及货物,那么海关收缴的过期货 物又如何处理,是否也纳入“拍卖市场”进行拍卖,过期货物种类繁多,无其不有, 同样产生符合不符合拍卖条件问题,应如何解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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