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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通知
署法[1996]329号
颁布时间:1996-04-29
1996年4月29日 署法[1996]32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 [1996]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结合国务院通知精神,逐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相适应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 建议,于1996年5月31日前书面报总署法律室和调查局。总署将参考各关的意 见,研究制订海关系统贯彻《行政处罚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二、海关系统《行政处罚法》培训事宜,将由总署法律室和调查民在今年第三季 度统一安排随行。 三、在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之前,海关系统调查、审 查案件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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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调查局关于署调[1996]989号文附件的更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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