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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保税企业使用统一标牌的通知
署监[1994]427号
颁布时间:1994-07-05
1994年7月5日 署监[1994]42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规范海关管理,使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信得过企业、出口监管 仓库对外有统一的标识,督促企业加强自管,现决定对上述五类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使 用统一的标牌,具体事项如下: 一、标牌由0.1cm厚的铜板制成。尺寸为60×45cm裙边宽3cm,牌面上部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字样为黑体字,呈弧形排列,弧形内侧为一关徽图案图案由硫酸 蚀刻制成,蚀凹部分用油柒涂为黑色,只有"信得过企业"等及其英文为红色,作为一 种特殊的提示标记。牌面图样详见附件。 二、现有已经海关批准的上述五类企业以及今后经审核批准的,按照海关统一的 规定和要求制作标牌,费用由企业向海关指定的制作单位直接结算,各海关负责标牌 的核发和制作的规范统一。 三、实行统一标牌制度后,上述五类企业的海关《批准证书》继续发给企业, 《批准证书》不再由总署统一制作,改由各海关按原有规格自行制作。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牌面图样(略)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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