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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免税国产品监管验放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监[1996]838号
颁布时间:1996-01-11
署监[1996]83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免税国产品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5]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向出国承包、劳务、援外人 员供应免税国产商品工作的复函》(国办函[1992]109号)的规定,经商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免税国产品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税国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的掌握原则问题。 根据国办函 [1992]109号文的规定,对生产免税国产品所需的进口关 键零部件,海关验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现为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的批件准予保税进口。为便于操作,各关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凡 进口零部件已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有关零部件不能按生产免税国产品的关键零部件 保税进口,而应视同整机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口手续;有关成品也不能作为免税国 产品进入有关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进行销售。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 具体审核标准按海关总署、原国家经委、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 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87] 署税字第448号)掌握。 二、关于免税国产摩托车限量问题 对我劳务人员、授外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摩托车(含助动自行车),不论其在外时 间多长,一律只免税放行1辆,并计入免税国产品总限量。 三、上述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凡与此相抵触的,应予 废止。为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免税国产品生产企业1996年9月1日前已对外 签订并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项下进口的零部件,可不区分是否构成整机主要特征, 准予按生产免税国产品的规定办理保税进口手续,并准予有关成品作为免税国产品进 入有关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销售,直至有关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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