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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棉花、涤纶、染化料实行保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89)监一保字第149号
颁布时间:1989-09-11
1989年9月11日 (89)监一保字第149号 北京海关: (89)京关税字第180号请示收悉。 关于北京市拟进口14,400吨棉花、7000吨涤纶和200万美元的染化 料,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管理问题,由于上述进口料、件的加工属深加工,涉及棉纺、 印染、针织、服装、鞋帽多种行业,为严密监管,同意你关提出的采用保税仓库并分 级管理的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1.在核定耗料的基础上,同意将进口的棉花存入保税库。按核定定额使用进口 棉花加工的坯布也应存入保税库。对坯布的加工应凭加工单位合同向海关登记备案, 海关对坯布按进料加工规定管理并核销。 2.由于涤纶纤维料加工工艺复杂,同意进口时先征15%的税,加工成长、短 纤维后存入保税库,海关对使用单位按进料加工有关规定予以管理。 3.对染化料先征15%的税,后按核定耗料核销。 4.由于涉及深加工,且涉及行业多,请你关做好各环节进口料、件耗料定额的 核定工作。严格按耗料定额进行管理,进行核销,并及时总结经验。 5.产品转内销,应事先经有关主管单位和海关批准照章补税,如有违反规定, 则依法处理。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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