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人民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3]616号
颁布时间:1993-01-10
署监二[1993]61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国务院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见附件一)。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见附件二)。为 便于宣传和执行,请你关自文到之日起将《办法》和《公告》对外张贴。现将执行中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规 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简化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的公告》的规定办理进出 境人民币的验放手续。旅客携带人民币数额超出限额的,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未超出限额的,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二、对旅客携带进出境人民币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径予放行;超过规定限额的, 对超出部分一般不予放行。但对个别特殊情况或超过数额不多的,可由现场科级以上 (含科级)领导审批,本着出境从宽、入境从严的原则酌情从宽验放。为防止假人民 币混入境内,海关应对入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行抽核,发现问题,及时与当地人民银 行和公安部门联系处理。 三、携带人民币进出境超过规定限额,并向海关申报的,对超出部分予以退运; 未向海关申报的,视情节轻重罚款退运。对极少数采取藏匿、瞒报、伪报等手法逃避 海关监管携带大量人民币进出境的,按《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 各关规定按走私行为处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署。 本通知实施后,下列有关人民币进出境管理的文件(条文)予以废止: 1.(51)海关总署通字第68号 2.(52)密字第14号 3.(52)机国联字第665号 4.(57)银密国汇字第168号 5.(57)密银殷字第90号 6.(57)银密国汇字第4号 7.(58)密行胡字第4号 8.(63)关行密字第45号 9.(60)关行字第168号、225号 10.(61)关行密字第194号、464号 11.(63)关行密字第39号 12.(64)关行密字第111号 13.(65)贸关行字第15号、160号 14.(64)贸关行字第417号 15.(65)贸关行字第120号 16.(72)贸关行字第111号 17.(54)关行殷字第54号 18.银发[1987]194号 19.[1990]署监二字第1196号 20.(54)关货(一)字第291号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O八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 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 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 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境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8号令,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 限额公告如下: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6000元。 二、在开放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的地点,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 民币的限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会同海关确定,报人民银行总行和海 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三、本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行长:李贵鲜 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特约文物鉴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