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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国工作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若干问题的通知
监二(一)[1993]528号
颁布时间:1993-08-14
1993年8月14日 监二(一)[1993]52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的有关政策,做好留学人员购买免 税国产汽车的业务协调和管理工作,根据各关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经商有关部门,现 将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 加强业务政策学习。留学人员购车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直接关系到 国家对留学人员政策的落实。各关负责此项业务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海关总署及其他部 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学习与此项业务有关的商品知识,做到熟悉政策规定,掌握操 作程序,将此项工作认真做好。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审批、购车和售后管理工作。 1、备案地海关要认真做好对留学人员购车申请的审批工作。按规定审核进境地 海关签章的申报单证及其他必须向海关提供的单证。单证不全的,不予受理。 2、各关对审批、购车的管理工作程序和单证的流转应严格按照总署署监二[1 993]1703号文件规定进行,不得擅自简化、修改操作规程。如因特殊原因需 变更,须报经总署同意。 3、监管地海关在收到关封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留学人员购车的放行手续。如 在审核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备案地海关联系解决。 4、监管地海关要定期清理收到的关封,对即将或已经过期的《准购单》要及时 通知监管地海关以采取相应措施。 5、各备案地海关应要求购车的留学人员领取牌照后,将其车牌号码,发动机和 底盘号码到海关注册备案。对已购车但尚未到海关注册备案的,应通知购车人尽快补 办手续。 6、各关应加强与当地机动车辆管理及保险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协调好监管期内 车辆年审及过户等有关手续,加强综合管理。 7、备案地海关应告知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申请,购车、注册备案及 年审手续均须由留学人员本人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由本人直接办理上述手续的留学 人员,应提前向备案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正式委托书,经关(处)领导批准 并商得有关海关同意后,方可由受托人代办。 三、按时做好业务统计。各关应认真按照总署监二[1992]1742号文件 规定做好留学人员购车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日期报送统计数字。为避免重复统计, 对代办点售出的车辆由代办点所在地主管海关统计;对生产厂家直销的车辆,由监管 地海关统计。 四、要加强对代办服务点的管理 1、关于在业务量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代办服务点问题,由我署会同有关主管业务 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的“为留学人员提供购车方便”的原则通盘考虑,逐步解 决。各地方海关不要自行批准设立代办服务点或确定代办单位。 经我署批准成立的代办服务点只能办理代签合同和售后服务,使用厂家销售发票 及专用外汇帐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汽总公司和海关总署批准,不允许使用其 他部门的外汇帐户和发票为留学人员售车,监管地海关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对售出的 免税汽车不予核销。 2、生产厂家在异地的销售部门如代办留学人员购车业务,必须经所在地海关同 意并注册,制定具体操作程序,售出的车辆须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监管地海关凭此确 认予以核销。 五、加强对进口料件的监管、核销工作 对为回国留学人员供车的生产企业所进口的零部件,海关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 审查办的批件、有关进口合同,比照进料加工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保税 工厂的规定进行监管、核销。监管地海关凭生产企业提供的经海关签章的《准购单》、 售车发票和进料加工手册办理核销手续。 以上各项请各关认真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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