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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新闻出版署关于办理去港澳印刷审批手续的通知
(87)新出印字第1003号
颁布时间:1987-12-11
1987年12月11日 (87)新出印字第1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各局、 处级海关,各省、市新闻出版局,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全国人 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采取措施从严控制去港 澳印刷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114)号)和国家经委《关于从严控制 去港澳印刷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经机[1987]465号),现将办理去港澳 印刷审批手续及海关监管、征免税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一、凡申请去港澳印刷(含制版)的委印单位,应首先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闻出版局的印刷管理部门领取赴港澳印刷件审查卡片(以下简称审查卡片)一式四 份,填写清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局签署意见盖章后,再办 理报批手续。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从严审查,凡当地可以满足该印件印刷要 求的,应就地安排印刷。不能就地安排印刷的,委印单位应持审查卡片到中国印刷公 司协调安排。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需赴港澳印刷的,可直接到中国印刷公司协 调安排。 中国印刷公司牵头,中国广告联合总公司、轻工业部包装印刷联合总公司、中国 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四单位定期联合协调审核。经联合协调审核后,确认需赴港澳印( 时,需加盖“新闻出版署赴港澳印刷审批专用章”。印件进口时,海关凭加盖了“新 闻出版署赴港澳印刷审批专用章”的审查卡片和进口单位填写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查验 征税放行。 三、审查卡片的有效期限:一般性印件为一次有效;定期性印件的有效期限为一 年。次年需继续印刷者,应于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四、申请到国外印刷的印件,应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赴港澳印刷件审查卡片及新闻出版署赴港澳印刷审批专用章印模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署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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