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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国内电视台进口电视节目录像制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1]840号
颁布时间:1991-01-05
署税[1991]8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总署署税[1990]1270号文规定,在国内发行、播映的进口录像制 品进口时应将向境外支付的版权费计入完税价格予以征税。近据有关单位反映,国内 电视台在进口此类录像制品时纳税有困难,为了支持我国电视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 众文化生活,经与国家税务局研究,现就国内电视台进口电视节目录像制品征免税问 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内电视台从境外价购或租用在国内播映的内容为故事片,连续剧一类录像 制品,应按为获得使用、播映权而向外支付的版权费、租用费、播映费等作为完税价 格,予以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境外向国内电视台提供的电视广告制品,进口时应 按对外收取的广告费作为完税价格、并据以计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考虑到音像制品载体--录音录像带、盘、片的税率较高,国内电视台经费有限, 为此,对上述应税的故事片、广告片等录像制品,准予按法定税率的二分之一计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中央电视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与外国电视机构在协议项下相互 交换进口的电视节口录像制品,外国电视机构免费赠送的纪录性(不含故事节目)以 及国内电视台出访时在外录制的纪录性节目录像制品,进口时可凭广播电影电视部( 局)的证明免税验放。 国内电视台从境外价购或租用为科研、教育、宣传以及专为儿童播映的电视录像 制品,进口时凭广播电影电视部(局)的证明免税验放。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此前已发有关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 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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