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港澳台记者进出境管理的通知
署监二[1994]28号
颁布时间:1994-01-04
署监二[1994]2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香港记者未经申请批准擅自来内地采访有关部门和省市领导人的事情时有 发生,并造成不良影响。为此,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和国务院港澳事务 办公室以外宣发文[1993]16号文下发了《关于防止香港记者未经批准来内地 采访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审批管理制度。 鉴此,请你关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台记者进出境携运的摄影、摄像器材等的管理, 严格按照总署(89)署监二字第877号、署监二[1990]440号、署监二 [1991]280号和监二(一)[1992]753号文办理有关手续。遇有重 大异常情况请及时报署。
上一篇:
监管二司关于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国内客货的复函
下一篇:
监管司关于转发出国人员注销护照专用章和有关验放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