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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关于海关派员随国际航班国内段监管的办法”的通知
监二(一)[1991]192号
颁布时间:1991-04-11
监二(一)[1991]192号 广东分署、北京、天津、广州、昆明、厦门、大连、汕头、乌鲁木齐海关,国际、东 方、南方、新疆、厦门航空公司,华东、华北、南方管理局,云南省、天津市局,大 连、汕头航站: 现将海关总署监管二司,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司联合制订的《关于海关派员随国 际航班国内段监管的联系配合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海关派员随国际航班国内段监管的联系配合办法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海关派员随国际航班国内段监管的联系配合办法 一、为更好地利用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国内段运力,减少国家的损失,同时维护国 家主权,严密海关监管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根据国口办字[1991] 58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因特殊紧急任务,海关需要派员对国际航班国内段实施机上监管时,航空公 司准予海关二人免费(往返)乘坐海关指定的国际航班国内段执行任务,回程时可乘 坐其它航班。 三、海关尽可能提前通知航空公司,以便预留机座。在情况紧急来不及事先通知 时,由海关与航空公司协商解决机座问题。为便于机上监管,必要时,经旅客同意, 乘务员可为海关人员安排适当座位。 四、海关派员随机监管需事先征得总关同意,并由机场海关领导在固定格式联系 单(格式附后,各海关自行印制)上签字,盖章后送航空公司或其外地营业部领导签 字。未设营业部的地点,由当地航空公司或航站领导签字。 五、航空公司在联系单上签字后,应通知其票务柜台及值机柜台为联系单上注明 的海关人员及时办理出票和乘机手续。出票身份证明及乘机手续与正常旅客相同。 六、海关派员随国际航班国内段进行监管仅限有特殊任务时进行,各机场海关应 从严掌握。无特殊任务,不派员随机监管。 六、海关派员随国际航班国内段监管前,不向航空公司通报监管任务的性质及内 容。任务完成后,可将有关事项向航空公司通报。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始实施。未尽事项由海关总署监管二司和中 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司协商解决。 附:海关随机监管乘机联系单 海关总署监管二司 中国民航局国际司 一九九一年四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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