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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英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84)财税外字第220号
颁布时间:1984-12-04
财政部关于中、英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84)财税外字第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 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 总局于1984年8月28日(84)财税外字第157号“关于做好贯彻 执行中美、中法、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准备工作的通知”,已将中英两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发给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及各分局,并要求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 结合中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并学习,做好执行协定的准备。 现我国外交部已同英国驻华大使馆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本协定生效所 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中英两国政府税收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协定自1984 年12月23日生效,在我国,适用于英国居民于1985年1月1日或以后开 始的纳税年度中发生在我国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适用于中国居民在英国 1985年4月6日或以后开始的征税年度的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以及1985 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的公司税。 请你局进一步组织有关涉外税收人员学习、研究,切实作好执行中英两国政 府税收协定的准备工作。 198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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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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