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度后职工医药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1994]财商字第175号
颁布时间:1994-04-07
1994年4月7日 [1994]财商字第17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 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来:不少单位反映,《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医药费的 列支渠道,要求我部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金融、保险企业实施新的财务制 度以后职工医药费的列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险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离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 险基金,在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二、金融、保险企业在职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 保险费,在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以上请遵照执行。 (4)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