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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管发[2000]605号
颁布时间:2000-12-26
2000年12月26日 银管发[2000]605号 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 算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1、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所属区县联社、农村信用 社并按照现行财务、税收规定做好2000年度财务决算工作。 2、北京市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规定可从1998年度起计算住房公积金,每年 计提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其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 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3、北京市农村信用社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励等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企业所 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按照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 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042号)规定执行。 4、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社区县联社按照京国税所[2000]0 10号《通知》和京国税所L2000]084号《通知》规定计提总机构管理费,其 提取的管理费用途按照京国税二[1999]199号《通知》规定执行。 5、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可依照本《通知》规定,研究制定有关会计科目和帐户调 整的具体意见,并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 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75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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