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24号
颁布时间:2000-12-20
2000年12月20日 财会[2000]24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 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保险有限公司、永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的会计核算,我们制定了《保险 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 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现将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个人住房抵钾贷款保险 公司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按保险期限一次性收取的保费,借记"现 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保费"科目;按承保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时,借记 "预收保费"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公司按保险期限向银行一次性支付的代理手 续费,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承保期分期摊销代理手续 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二、基金投资业务 公司从事短期基金投资业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证券回购和基金 投资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4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 果公司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未改变投资意图,且持有时问超过一年,在基金持有期间 取得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即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二)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