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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十二)
财会字[1998]60号
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2111应付手续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 二、发生应付手续费时,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手续费 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保险代理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金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手续费。 2112应付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 二、发生应付佣金时,借记“佣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佣金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个人代理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车支付的佣金。 2121预收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保险责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人寿保险业务的巨交保费在“保费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预收保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保费 收入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万余额,反映公司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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