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法规
>
正文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三十六)
财会字[1998]60号
颁布时间:1998-12-08
1998年12月8日 财会字[1998]60号 (二)短期投资 1.购入的各种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短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2.购买的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借: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价款) 3.收到债券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的利息) 投资收益(短期债券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 4.出售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成本和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现金利息之和 的差额) 贷:短期投资(实际成本)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成本和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现金利息之 和的差额) (三)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 1.拆出资金 借:拆出资金 贷:银行存款 2.收到拆出资金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3.收回拆出资金本息 借:银行存款 贷:拆出资金 利息收入 4.人寿险业务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向保户提供质押贷款时 借:保户质押贷款 贷:现金 银行存款 5.取得保户质押贷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6.收回保户质押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保户质押贷款 (四)应收利息 回.长期债券投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2.收到利息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3.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利息 4.收回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五)应收保费 1.发生应收保费 借:应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2.收到应收保费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 3.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保费 借:环账准备 贷:应收保费 4.收回已确认坏账并转销的应收保费 借:应收保费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 (六)预付赔款 1.发生预付赔款 借:预付赔款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结案后将预付赔款转为赔款支出 借:赔款支出 贷:预付赔款 3.按照分出公司分保业务账单转销预付分保赔款时 借:分保赔款支出 贷:预付赔款
上一篇: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三十五)
下一篇: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三十七)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