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相关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办会[2001]41号
颁布时间:2001-12-30
2001年12月30日 财办会[2001]41号 《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中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该文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 交易,如果交易实质上已经完成,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确认条件 的情况下,例如,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等,可以确认并按原计量原则予以计量。《暂行 规定》发布之日及以前已经开始实施但实质上并未完成的,或者在《暂行规定》发布 之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按《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1)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