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相关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做好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会字[1993]56号
颁布时间:1993-10-06
1993年10月6日 财会字[1993]56号 为了做好今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管理工作,及时向各级领导提供新的财务会计制 度执行情况,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与完整,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的企业都必须按照会计改革的总体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应财务会计制度,少数企业因某种原因7月1 日尚未执行新制度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在年底以前完成新制度的培训、调帐工作。 二、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应按照所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 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财政部门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年度会计 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以 后,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其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今年是否也应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报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业会计制度和对国有企业、外商投 资企业、国有建设单位布置的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以及对股 份制试点企业等其他企业布置的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的具体要求,布置基层 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并逐级审核、汇总编制企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并在规定 的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其中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经审核直接上报财 政部。 五、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以上要求,布置直属企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 表。除此之外,不得再以各种方式布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2)
上一篇:
财政部、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各级财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