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相关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4)第179号
颁布时间:1994-04-17
1994年4月17日 财商字(1994)第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 为了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函发〔1994〕12号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改革 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的精神和国内贸易部、财政部、总后勤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94〕内贸国粮联电34号《关于军粮供应体制改革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现将军供粮油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财政、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6月1日起,在国家顶算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增设第 233款之二“ 国家粮油差价补贴”科目,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共用科目,统一核算国家财政拔 付的军供粮油“议转平”差价补贴款,6月1日以前地方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仍按原 预算科目执行,但从6月1日起、一律改按本科目执行,不得串户核算,否则,视同地 方财政补贴不到位处理。 二、国家财政负担的军粮“议转平”差价补贴款分为中央本级与中央和地方财政 共同负担两部分,原由总后勤部统筹实物供应西藏、青海、新疆高原部队(含武警) 的前运粮及加工野战食品所用粮油豆的差价补贴款,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由财政部 按季提前两个月预拨给总后勤部。两级财政共同负但的军粮差价款中应由中央财政拨 补50%的部分,由财政部按季提前两个月预拨给国家粮食储备局军粮财务专户,再由 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联合发文下拨给省级粮食局(厅)军粮财务专户(同时送省 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拨付额安排相等 额的补贴款及时预拨给省级粮食局(厅)军粮财务专户。省级粮食局(厅)应将中央 和地方财政拨付的补贴款提前半个月直拨给军粮供应网点,以及时筹措粮源。 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军粮差价补贴款实行按季预拨、年终决算办法。省级 财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款的决算办法由地方自定;中央财政负担50%的军粮差价补 贴款决算办法为,年度终了,省级粮食、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军粮出库差价报单”和“ 退发部队差价报单”编制军粮差价补贴款年终决算,同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 局,由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审核批复。中央财政负担的高原部队(含武警)的前 运粮及加工野战食品所用粮油豆的差价补贴款,年终由总后勤部编制决算,送财政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由财政部审核批复。具体方法和决算表格另行通知。 四、军粮供应企业按统销价供应部队后,军粮统销价与挂牌零售价的差价,计入 企业盈亏。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取的军供粮油差价补贴时,作为增加“应收补贴 款──应收国家粮油差价补贴”和“补贴收入”处理。 (2)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同意中国包装总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