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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预算法》并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法字[1998]5号
颁布时间:1998-02-23
1998年2月23日 财法字[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预算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 督职能,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贯彻实施《预算法》的重要意义认识 不足,对《预算法》执行不严格,甚至发生了一些严重违反《预算法》的问题。有的 地方无视《预算法》的规定,擅自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的违反《担保法》和财政部 的有关规定,以财政部门的名义或财政资金为企业借款或发债提供担保,给预算收支 平衡带来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等等。因此,我们重申: 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加强《预算法》的执法监督检查。 一、按照《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或变 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对于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向 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宣传《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劝止。劝止不了的,要及时 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报告或者直接向财政部报告。 二、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担保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除《担 保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准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名义或财政资金为企业借款或 发行债券做担保。已做担保的,担保无效。 三、各级地方政府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努力做到财政 收支平衡。 四、要继续加强《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预算 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监督《预算法》执行的职责,对于违反《预算法》 的行为要认真查处,并及时报告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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