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相关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1号)
2000年第1号
颁布时间:2000-01-11
2000年1月11日 2000年第1号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和附息国债利 息支付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0年到期的国债品种及还本付息条件: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三年,于5月1日到期一 次还本付息,年利率9.18%;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 点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2、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截 至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 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 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均为到期一次还本付 息。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 3、1995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 于7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利率15.86%支付利息。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 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息,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二、2000年需要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按照各附息国债发行时规定的 条件及付息方式予以办理。 三、以上各类国债的到期日或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其还本付息或利息支付日 期则相应顺延。 四、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2000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 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上一篇:
关于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