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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费和教育考试收费执收单位等事项的通知
湘财综[2007]64号
颁布时间:2007-11-13
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工作,规范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和教育考试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明确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费和部分教育考试收费的执收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费仍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执收单位,但操作方式作适当调整。即省外高校录取的我省新生录取费,由生源地市(州)县招生考试部门收取,缴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额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省内高校录取的我省新生录取费,由各高校收取,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我省高校代收的外省新生录取费,单独设置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费(外省)项目,由各高校收取,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全额退付给高校,由各高校划缴外省财政。
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试、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答辩、考籍证工本费、省际转籍费、毕业证书审定费、点考费,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执收单位均为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在收取上述教育考试报名考务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同级财政。
三、将省教育厅及其教育考试院执收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等部分教育考试收费的执收权,延伸到公办高校报名点,即明确部分公办高校为这些教育考试收费的执收单位,具体各项教育考试收费及各公办高校的名单见附表。附表所规定的各公办高校在收取这些教育考试报名考务费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确认各高校及省教育厅或省教育考试院的非税收入征收额。其中,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执收的考试收费应分成收入部分,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退付财政部驻湘专员办指定的上述学校账号。
四、各民办高校承办附表所规定的教育考试工作的,省教育厅及其教育考试院要与民办高校签定委托征收协议书,并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各民办高校在收费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凭委托征收协议书购领并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其中,属于省教育厅或省教育考试院分成的非税收入,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确认后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属于民办高校作为考试报名点或考点的分成收入,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退付民办高校。
五、附表所规定的各教育考试报名考务费的分成比例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以考养考”的原则安排使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费和教育考试收费收入,必须全部用于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和考试相关支出,不得进行统筹调剂。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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