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禁毒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07]33号颁布时间:2007-06-07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禁毒罚没财物管理,保证罚没款及时收缴入库,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印发《湖南省禁毒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湖南省禁毒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禁毒罚没财物收缴入库和管理,保障禁毒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湖南省禁毒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的意见》(湘发[2005]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5]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毒罚没财物是指禁毒执法机关在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及其管理工作中依法实施的罚款、没收的财物,以及依法追缴的赃款、赃物。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禁毒执法机关依照禁毒法律法规实施罚款、没收款、扣押金,暂时扣留、冻结、封存、没收财物、处理没收物资,禁毒经费预算、支出管理、检查监督等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禁毒罚没收入(含没收物资的变价款)为省级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全省开展禁毒工作。
  第五条 收取禁毒罚没财物和暂扣款、保证金时,应当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由省级禁毒罚没收入执收主管部门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领后逐级核发,并严格实行凭证发放、专人保管、核旧领新制度。
  各级禁毒执法机关要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有关非税收入票据的登记、保管、使用、核销要逐步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第六条 各级禁毒执法机关是禁毒罚没收入执收单位,依法对毒品违法犯罪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禁毒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处罚决定应当收取罚没款或办理毒品刑事案件,对依法扣押、没收、追缴犯罪分子毒资及违法所得和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一般缴款书》,凭《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全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七条 《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二联:代理银行收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留存作账、附案卷;第三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四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第五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第六联:存根联,执收单位留存。
  作废票据应一式六联保存完整上交领票单位核销。
  第八条 《一般缴款书》的付款期为十天(遇节假日顺延),超过付款期的凭证无效。《一般缴款书》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缴纳现金。省外以电汇等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时,缴款人应在电汇单的汇款用途栏简要注明执收单位名称和缴款项目(其字数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款项到达“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由执收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到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补录《一般缴款书》相关信息。
  第九条 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的,缴款人在《一般缴款书》第三联加盖缴款人预留印鉴后,持第二至第五联到缴款人开户银行缴款;通过现金缴付的,按照就近缴款原则,缴款人持第二至第五联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执收单位在收到银行盖章的第二联后,在第一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执收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应填写清楚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名称(见附件三),付款人(现金缴款为当事人单位名称或当事人姓名,转账缴款为缴款人账号),收款人(即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见附件二),收入项目、编码(见附件四)、金额,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 暂扣款和保证金依法转追缴或罚没,开具《专用收据》(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第一联收据联,交当事人;第二联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三联存入案卷联,附案备查;第四联交财政联,由执收单位交财政确认非税收入;第五联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暂扣或没收物资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办理。暂扣、没收、登记、保管、处置物资等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一)办理扣留财物的程序
  1、由禁毒执法机关按照办案的有关规定,分别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和“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文书。由禁毒执法机关直接扣留、保管的毒品违法犯罪当事人的财物(毒品和国家管制的精、麻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配剂以及吸食、注射器具除外),同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专用收据》(暂扣、封存物资收据),第一联交被扣人联,禁毒执法机关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当事人,第二联存入案卷联,附案备查;第三联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交财政联,由执收单位交财政部门备查;第五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使用暂扣、没收物资收据的同时,禁毒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录入、上传有关暂扣没收物资信息。
  2、经查实或判决,不需要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罚决定的,应当解除扣留、封存、冻结等措施,将财物退还给当事人,并在暂扣没收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应的信息。
  3、经查实,依法予以没收的,办案单位应开具《专用收据》(没收物资收据),第一联收据联,禁毒执法机关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交当事人;第二联存入案卷联,附案备查;第三联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交财政联,由执收单位交财政部门备查;第五联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同时,录入暂扣没收物资信息管理系统,附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上传省禁毒办,再转请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予以核准。扣留财物属于现金的,按照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
  4、禁毒罚没物资应由禁毒执法机关内部办案单位和财务部门共同保管,建立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清仓、结算等制度,实行双向监督。
  (二)没收物资处理
  结案后,由禁毒执法机关在决定生效10个工作日内,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意见表》(或录入相应的系统信息,格式见附件5),附罚没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上交省禁毒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按照系统管理程序审批,各禁毒执法机关收到有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的处置批复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其中第6项具体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组织实施,执法机关参与配合;其他几项由禁毒执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派员监督。
  1、属国家专营和指定销售部门的物品,其依法没收的物资交国家专营专卖和指定销售的部门按规定收购,收购的变价款按规定全额上交代收点。收购单位要开具收购物品四联单,其中两联交禁毒执法机关财务部门,一联作记账凭证,一联作兑款凭证。
  2、属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格式见附件6)(文物移交须标明质地、级别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专管机关处理。同时抄送省禁毒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3、国家规定须有特许生产、经营、使用权的物资,通过有关部门质量认证、价格评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拨。
  4、收缴的毒品由禁毒执法机关进行拍照、录像、鉴定等证据固定措施后,交地市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上缴省公安厅禁毒部门集中销毁。收缴的吸食、注射毒品器具、毒品原植物、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等物品,在进行拍照、录像、鉴定等固定证据措施后需要销毁的,待诉讼终结后,由禁毒执法机关造具毒品销毁清单,报请上级公安禁毒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履行签字和登记手续,作为注销凭证。
  5、对容易腐烂变质物品、鲜活品和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在拍照或者录像取得证据后,经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合格且不适宜拍卖的,由禁毒执法机关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由禁毒执法机关填写《没收物资和追缴物资销毁情况表》(格式见附件7),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报省禁毒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6、属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各类物品,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统一组织进行拍卖。
  7、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时的价格鉴证,按照《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8、没收和追缴的物资处理完成3日内,各禁毒执法机关应根据没收和追缴的物资流向、数量、单价、收入总额、处理费用等,填写《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情况表》(格式见附件8),并登记相关的系统信息,报省禁毒办、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三)变价款上缴
  拍卖公司拍卖后的物资变价款,执收单位应填开《一般缴款书》,将变价款于十日内(节假日顺延)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款程序与本办法第六条同。
  第十三条 依法返还、退付暂扣款、保证金,由向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禁毒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9)。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报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一份附有关有关法律文书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审核后,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具退付通知书,由当事人持退付通知书到执收银行主办行领取现金或转账。
  凡经禁毒执法机关复议后不应处罚的、人民法院裁定撤消或减轻处罚和禁毒执法机关纠正错案所涉及的罚没款,须办理退库的,由向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9)。申请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附有关法律文书报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一份报省财政厅,由当事人持省财政厅开具的退付通知书到执收银行主办行领取现金或转账。
  第十四条 省财政将禁毒经费列入预算。对上缴入库的禁毒罚没款,由各地各级禁毒执法机关定期按照禁毒经费开支范围向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费申请,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禁毒专项经费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禁毒委员会统一安排,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要求拨付使用。各级政法机关不得擅自集中省级财政下拨的禁毒专款。
  第十五条 禁毒专款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开支范围包括:侦察破案费(侦察活动费、办案差旅费及协作单位的相关费用);特费;禁毒装备购置及消耗费;缉毒境外调研费;禁吸戒毒费;禁毒宣传费、业务资料费;举报案件有功人员奖励费;禁毒基础业务建设费;组织禁种铲毒人员的误工和生活补贴费;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整理费,销毁毒品的费用;经财政部门批准列支的其他禁毒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禁毒执法机关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禁毒专款的财务管理。禁毒经费应当与其他正常经费分开核算,设立专门会计账簿,实行专项核算和专项报告制度,并接受财政和执法机关内部审计、监察的监督。各级禁毒执法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禁毒收入和支出预算编报与决算制度,逐级汇总上报。省公安厅每年年终应向省财政厅、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报送年终决算和年初预算表。
  第十七条 省公安厅及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协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每年不定期对禁毒罚没款收缴情况、核拨的禁毒专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从执行政策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两方面加强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将禁毒罚没收入和使用工作纳入《湖南省禁毒工作考评办法》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对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不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截留、挪用、坐支、拖欠应缴罚没款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罚没票据管理的规定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且当年不再安排中央和省级禁毒专项经费和装备补助。
  第十八条 各级禁毒执法机关和各代理银行,应按照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中心支行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认真配合检查工作。违反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湖南省禁毒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试行)》(湘禁毒委发[2003]11号)废止。

附件 2.湖南省省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及账号(略)
   3.禁毒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执收单位名称(略)
   4.禁毒罚没款收入项目、编码(略)
   5.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意见表(略)
   6.没收和追缴物资移交表(略)
   7.没收和追缴物资销毁情况表(略)
   8.没收和追缴物资处理情况表(略)
   9.湖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略)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