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劳社政字[2006]21号颁布时间:2006-03-29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6年的7月1日起,给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85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9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中,2005年12月31日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0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中,2005年12月31日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4、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退休人员,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95元。
以上2-4项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5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审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附2)。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涉及的企业退休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有关事项,当退休人员本人有异议时,一律以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为准。
4、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11月15日以前完成。并在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社保局。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队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却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都要却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队养老保险补助支持力度,取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附表:1、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略)
2、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