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库[2005]15号颁布时间:2005-11-22
为促进商业银行积极履行与省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及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签定的《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切实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我们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财政业务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考核要求,做好代理财政业务工作。
附件:商业银行代理财政业务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积极履行与省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及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签定的《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切实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湖南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业务与服务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专项调查、检查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内容: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资金清算业务及银行账户管理。
第四条 考核对象:代理省本级财政业务的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长沙分行及长沙市商业银行等,下同)及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主办行。其中对省级分行考核包括代理财政业务的经办行、主办行、预算外资金清算行。
第五条 考核计分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考核计分办法:省级分行考核满分400分。其中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100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100分、预算内清算业务100分、预算外清算业务及银行账户管理100分。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主办行考核分别以100分计分后按20%的比例折入省级分行考核总分。如代理银行未代理计分的相应业务,按各代理银行代理该项业务所得平均分计分。
第七条 考核奖惩机制。
(一)设立“代理财政业务优秀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优秀主办行”及“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优秀主办行”奖,分别对省级分行考核评比前4名、主办行考核评比前4名(国库集中支付与非税收入收缴主办行各取前4名)给予表彰、奖励。
(二)代理银行发生涉及代理财政业务的经济违法案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取消省级分行评先资格,其中涉及主办行的,同时取消主办行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银行系统代理财政业务资格。
(三)所属主办行年度评比排名末位,取消省级分行评先资格。
(四)主办行连续两年评比排名末位,取消其主办行资格。
(五)省级分行年度评比排名末位,省财政厅督促其加强整改;连续两年排名末位,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资格并予通报。
第八条 考核组织机构。成立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人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4个考评组,分别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考评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考评组、预算内资金清算业务考评组及预算外资金清算业务考评组,负责具体考核事宜,其中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考评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考评组分别由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和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等部门人员为主组成。4个考评组的考评结果由省财政厅(国库处)综合汇总后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 1:省级分行考核计分标准(略)
附件 2: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主办行考核计分标准(略)
附件 3: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主办行考核计分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