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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财综[2005]45号
颁布时间:2005-09-13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在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分局)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征收工作有了很大起色,其征收额和入库额稳步增加,部分地区入库额大幅度增长,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但部分市(州)、县(市、区)补偿费征管仍存在着征收不到位、入库不规范、截留挪用和随意减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分级征收补偿费的制度。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市)已实行分级征收补偿费的办法,并且已取得明显效果。为此,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4]173号和国土资通[2005]2号文,两次要求尚未实行分级征收的省(市),要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分级征收办法,并纳入目标考核。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接征收黄沙坪铅锌矿等95个矿山企业的补偿费(省直接征收补偿费的矿山企业见附件),市(州)与县(市、区)是否实行分级征收,由市(州)自行决定。省直接征收的补偿费仍然作为当地市州的入库指标,分成的政策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对2004年1月1日以来应缴补偿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矿山企业应缴未缴又未依法批准减免的,必须积极催缴到位,拒不缴纳或不依法足额缴纳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凡已经收缴但尚未缴入省国库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缴入省国库,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稽查,凡发现截留、坐支、挪用的,一律由上级财政部门扣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行向县(市)倾斜的分配政策。征收入库的补偿费,实行以下分配政策:以省每年下达的征收入库指标为基数,基数内的部分,除上缴中央的以外,省与市(州)2:8分成,即省分成20%,市(州)分成80%;市(州)与县(市、区)的分成比例比照省与市(州)的分成比例执行。超基数部分,除上缴中央的以外,全部安排给市(州)、县(市、区)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省国土资源厅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重点矿山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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