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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3号颁布时间:2005-01-17

     2005年1月17日 湘政办发[200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 04]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湘政发[20 04]2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 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加挂湖南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牌子)升格为副厅级,为省国土资源厅承担全省国土资源执 法监察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对制定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监 督检查;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耕地保护、国土资源登记发证、国土资源资 产处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国土资源交易行为的报批和实施过程进行全 程监督检查。   (三)直接查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 法规的行为和其他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   (四)按规定职责和程序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或部门依法 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治安责任、刑事责任,依法实施国土 资源违法行政处罚的执行。   (五)拟定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 政策性措施;负责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 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六)对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设4个副处级职能处。   (一)综合处   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政策理论和有关问题的调研,拟定执法监察相关规章 制度;负责执法监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执法监察情况综合、案情通报、会 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发布、执法宣传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 行为举报;负责执法监察人员相关的业务培训;负责执法监察装备建设工作。   (二)监督审理处   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动态巡查等国土资源违法 行为预防工作,拟定执法监察机构介入国土资源审批事项过程监督的具体措施,参与 省本级土地、矿产、测绘审批事项的会审,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 查活动,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省本级查处案件的审理;负责市州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报省完善手续的审查和违法案件的备案工作;会同纪检监察机 关查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组织实施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工作。   (三)执法监察一处   负责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上级批办、新闻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土地违 法行为的处理工作;督促下级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负责重大土地违法案 件查处和上报备案工作;按规定职责和程序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机 关或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治安责任、刑事责任, 依法实施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四)执法监察二处   负责立案查处矿产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承担上级批办、新闻媒体反映、群众举 报的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资源破坏 价值鉴定的日常工作;督促下级执法监察机构查处矿产资源、测绘违法案件,负责重 大矿产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上报备案工作;按规定职责和程序配合纪检、监察、 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或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 政纪责任和治安责任、刑事责任,依法实施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强制 执行。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机关编制为18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从省国土资源 厅机关划转),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原有6名,另从省第一测绘院划转4名)。 总队设总队长(副厅级)1名,副总队长(正处级)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管 理人员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由 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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