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3日 湘劳社政字[2004]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1、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
人每月增加25元。
2、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
以上增加2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以上增加2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
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在本次调待后,月
基本养老金仍低于250元的,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
250元。
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湘政发
[1997]43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
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而又未达到病退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
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
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
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
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4年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见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审
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见附表2)。
2、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2005年1月25日
以前完成,并在1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见附表2)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省财政厅。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
调整基本养老金。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
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
拖欠。
附表1: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略)
附表2: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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