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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4]43号颁布时间:2004-12-23

     2004年12月23日 湘劳社政字[2004]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1、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每 人每月增加25元。   2、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 以上增加2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以上增加2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 元。   3、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在本次调待后,月 基本养老金仍低于250元的,再增加20元,但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 250元。   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湘政发 [1997]43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 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而又未达到病退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 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 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 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 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2004年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见附表1),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审 核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见附表2)。   2、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2005年1月25日 以前完成,并在1月底前将本地区的审批情况汇总(见附表2)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省财政厅。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 调整基本养老金。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都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 保险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 拖欠。 附表1: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略) 附表2: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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