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湘民优发[1994]第16号
颁布时间:1994-11-28
1994年11月28日 湘民优发[1994]第16号 现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 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 行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的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在此次工资制度改革时, 已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了离、退休费,一次性抚恤金亦按民优函 [1994]212号文第一条计发。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湖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妥善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费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增列湖南省公费医疗药品品种报销范围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