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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四家综合性外贸公司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外字[1994]388号
颁布时间:1994-12-26
1994年12月26日 湘财外字[1994]3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湘财 [1994]外字第168号《关于湖南省外贸外经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精神,为尽快消化企业的超亏挂帐,现就省进出口总公司等四家综合性外贸公司缴纳 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各总(集团)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均是所得税的缴税义务人,不能 由总(集团)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总(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从一九九四年 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七年年底止,缴纳的所得税年终由我厅核实后,原则上全额返回 给总(集团)公司,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亏挂帐。各公司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扭亏措 施,并与我厅及主管部门签定消化超亏责任书,达不到消化超亏目标的,所得税不予 返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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