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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提取个人所得税专项征管经费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299号
颁布时间:1994-11-02
1994年11月2日 湘财预字[1994]299号 为了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调动征收机关和基层征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缓解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经费不足的矛盾,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当前税收征收入 库工作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4]5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4 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暂由同级财政机关按实际征收入库数从支出渠道(不包 括对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已参与个体集贸税收分成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向同 级地方税务机关返回12%的专项征管经费。返还的期限可采取按月返还,年终结算。 实施这一办法后,个人所得税年度入库数按可比口径计算,必须保证比1993年实 际增长20%以上。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征收机关协税护税和弥补征管经费不足,以及 基层征收人员单独考核联收计奖等。具体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下达。 办法暂定一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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