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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中国贸促会湖南省分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外[2003]34号
颁布时间:2003-09-04
2003年9月4日 湘财外[2003]34号 各市州财政局、贸促分会、各省直出口企业: 为了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国际展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我们 制定了《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外经处)和省贸促会(展览部)联系。 附件:湖南省国际展览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国际展(博)览会,积极参与国际市 场竞争,扩大对外贸易,省财政专项设立了国际展览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中国贸促会湖南省分会(以下简称省贸促会)负责管 理。 二、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专用于支持我省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境外国际综合性 或专业性展(博)览会。 三、专项资金资助额度:专项资金原则上只支持展览摊位费,最高可支持企业境 外展览摊位租金的70%,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支持10万元。 四、项目申请:参加国际展(博)览会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填报项目资金 计划申请表(见附件一),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贸促会。计划上半年参展的企业, 须在当年元月底前报送;计划下半年参展的企业,须在当年5月底前报送。专项资金 计划由省财政厅和省贸促会研究审批。 五、项目报账: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企业在展(博)览会结束后,须 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分别报送省贸促会、省财政厅各一份。省贸促会审查无误 并半年一次汇总后,送省财政厅审定。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须附展位费发票等证明材 料复印件,复印件要经省贸促会有关审核人员与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签字认可。逾期 不报,不予拨付资金。 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审定资金资助额后,集中半年一次将资金拨付到省贸促 会,由省贸促会将资金拨至相关企业。 七、重点支持的对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进出口经 营权和健全的财务管理,近3年无走私、逃税等违法记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 术产品企业、机电产品企业、新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及西部地区企业。 八、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省财政 厅、省贸促会将追回专项资金,在5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专项资金,并建议其主管部门 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其他事项:己列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再申 请专项资金。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项资金接受 财政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贸促会制定的《关于湖南省 支持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参展补贴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湘贸促展字[2001] 020号)同时废止。 附表1:国际展览促进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略) 附表2:国际展览促进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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