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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委老干部局关于省直参加医疗保障统筹的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3]116号
颁布时间:2003-05-19
2003年5月19日 湘劳社发[2003]116号 省直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湘办发[2001]11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和 湘劳社发[2002]101号《湖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 件精神,切实保障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现将 参加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费用征缴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用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向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 公室缴纳。2003年下半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征缴标准为每人5000元,缴费 时间为6月份,7月1日启动。6月底前所发生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由单位负担,下 年度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另行通知。 二、保障就诊服务 1.门诊:离休干部凭《离休干部医疗证》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院就诊,并 要求定点医院医师在《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专用病历》上详细记录病情,各种检查、化 验单据和双处方存留联要贴附病历后备查。如需药店购药,可电话通知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批推指定的药店,由药店按定点医院医师的处方配送上门服务,费用由省直离 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与药店结算。 2.急诊:离休干部遇急诊可到就近医院诊治,待病情稳定后仍需继续住院治疗 的,应转入定点医院住院。 3.住院:离休干部凭《离休干部医疗证》和单位介绍信到离休干部定点医院住 院(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院暂定湘雅附一、附二、附三,中医附一,省中医院,中医 研究院附属医院,省老年病医院,省肿瘤医院,省脑科医院,省结核病医院,长沙市 一医院、长沙市三医院,长沙市中心医院,长沙市传染病医院,省委医院,省政府医 院等十六家)。对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由离休干 部定点医院报经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 4.家庭病床:离休干部符合开设家庭病床条件的,由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经省 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家庭病床,并参照住院模式管理。 5.异地就诊:对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离休干部,由单位到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 管理办公室申办异地就诊手续,需住院治疗时,可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6.转外地治疗:由于本地医疗设施条件或医疗技术原因须转外地抬疗的,需由 离休干部定点医院的专科主任医师及医务科签署转诊意见及拟转医院,经省卫生厅医 政处审核后,再由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开具转诊介绍信。 三、费用结算程序 门诊、急诊、异地就诊、转外地治疗等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再由单位离 休干部医疗保障专管员持单位介绍信及《离休干部医疗证》、病历、明细清单、医药 费发票等,定期到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核报。离休干部到定点医院住院 及家庭病床医疗费用、门诊配送药品费用,由定点医院和药店与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 障管理办公室定期统一结算。 四、报销标准及范围 (一)对离休干部发生的药品费用,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全额报销,但以 下项目和范围除外: 1.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朝鲜红参、冬虫夏草、蛤蚧、 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珊 瑚、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 2.单味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白糖参、玳瑁、蜂蜜、西洋参、西红花、 珍珠粉、紫河车、血竭,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 3.西药中血液及成份血、白蛋白、氨基酸非抢救时不予支付。 4.所有纯保健品(含“健”字号食品)均不支付。 (二)离休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按《湖南省医疗服务价 格项目》(湘价服[2002]230号)支付,但以下项目和范围除外: 1.属于美容和保健的治疗项目及材料;点名手术、点名麻醉、点时手术、点名 检查、点名护理、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等特需医疗服务;伙食费、陪床及陪护费、交通 费、住院病人的生活用品费;理发费、病人衣服费、洗澡费等个人生活料理费、文娱 活动费、各种磁疗用品费、义齿及假肢材料费、医疗鉴定及咨询费等均不支付。 2.因病情需要经医生确诊作特殊检查治疗,如CT、动态心电图、ECT(单 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摄影)、TCD(彩色多普勒)、心导管检查、MBI(核磁共 振)、珈玛(γ)照像;器官移植、电视腹腔镜手术、震波碎石、射频治疗、激光治 疗、珈玛刀治疗等自付10%。 3.体内植入的心脏起搏器每个最高限额4.5万元;血管支架最多使用三个, 第一、二个全额支付,第三个自付30%,三个以上不予支付;其他人工器官及贵重 材料,每个(次)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做上述植入手术的其他配套材料及手术、治 疗费用由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三)医疗服务设施不予支付部分:厅级(含厅级)以上离休干部每日床位费超 过6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离休干部每日床位费超过35元以上的部分(抢救及重症 监护病床除外)。 (四)非疾病因素所引起的医疗费,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支付。 五、组织实施 在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管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协调 配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对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不断 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省委老干 部局要做好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的宣传、协调工作,发挥监督作用,定期组织 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不断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省财政厅要做好离休干部 医疗保障统筹费用的预测和经费保障工作,保障离休干部超支医疗费的及时到位。省 卫生厅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就诊的医疗服务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在离休干部就诊过程中 提供价廉质优的医疗服务。 参加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统筹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解 释工作。要设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专管员,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事务,积极 配合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高效、快捷地做好本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 障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时将离休干部的意见反馈给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 确保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的落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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