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高速公路交警经费继续由省交通厅负责收取的函
湘财建函[2003]38号
颁布时间:2003-11-28
2003年11月28日 湘财建函[2003]38号 省交通厅: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和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要求,从 2003年起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经费全部纳入省公安厅部门预算管理。原由省交通厅、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拨付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誓经费继续由省交通厅按原定标 准负责收取并缴入省国库。 (3)
上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财务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