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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族通[2003]2号
颁布时间:2003-01-13
2003年1月13日 湘族通[2003]2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了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特困学生的入学问题,促进民族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成果的巩固和提高,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 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湘政发[2000]8号)精神,特制定《湖南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特困学生的入学问题,促进民族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成果的巩固和提高,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 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湘政发[2000]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性质 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是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特困 学生入学困难的专项经费,其中17个民族县主要用于少数民族特困生的杂费补助, 其它地方的民族乡用于少数民族特困生的杂费补助。 二、补助对象 1.家庭特别困难的烈士子女、在乡伤残军人子女及其他特困优抚对象的子女; 2.县(区)以上特困劳模子女; 3.父母双方或一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4.特困残疾人子女; 5.父母双方或一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子女; 7.遭到严重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8.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资助的学生。 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子女优先补助。 三、补助标准 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补助标准可分别在初中和小学各设立甲、乙、丙三个等次。 具体补助标准各地视情况自行确定。对于家庭特别困难,且又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设 立特等助学金,特等助学金的补助标准和发放人数要从严掌握。 四、审批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由学校推荐,学生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交联校汇总。 3.申请表加汇总表交民委,由民委商教育局、财政局共同审批。 五、经费管理 1.助学金在民委设立专帐,由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管 理,每学期发放一次,专款专用。 2.学校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以 真正解决特困学生入学的困难。 3.按审批后的学生人数和补助金额,民族工作部门造出“发放花名册”一式四 份,在学校、民委、教育局、财政局各一份,发放名册和补助金额由学校张榜公布。 六、资金监督与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助学金的监督检查,配合 审计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助学金的行为,要 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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