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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证监会转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湘财会协字[1994]295号
颁布时间:1994-10-22
1994年10月22日 湘财会协字[1994]295号 现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 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见附件)转发给你们。 今后,我省凡是要求取得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申请 材料请在上半年5月1日至31日、下半年10月1日至31日两段时间内上报。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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