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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湘财会字[1994]91号
颁布时间:1994-03-23
1994年3月23日 湘财会字[1994]91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作如下补充说明: 关于企业1993年12月31日账面“待扣税金”科目的余额,应按我厅已转 发的财政部[1993]财会明电传10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补充通知"规定; 借记“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这部分应抵扣的税金 已包含在期初存货之中,按规定,这部分金额可以视同1994年的进项税额予以抵 扣,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企业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以上,请转知所属企业遵照办理。 附件:
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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