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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财政厅关于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若干问题的通知
湘政法[1994]20号
颁布时间:1994-07-17
1994年7月17日 湘政法[1994]20号 为进一步严肃执法,加快办案进度,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赃款赃物随 案移送的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缴的赃款赃物一律上交财政、决不允许 截留、挪用。今后发现哪个部门截留挪用,就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哪个领导批准的 就追究哪个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坚决废止上交赃款及赃物变价款按比例或变相按比 例分配办案经费的做法。今后发现哪里出现这种情况,除批评教育外,对当事者要严 肃查处,财政要采取惩罚措施。 三、所有需随案移交的赃物均由办案单位妥善保管,其中需要拍卖的,除易腐、 易燃、易爆物资外,均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 办发[1992]48号《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湘政办发[1993]5号《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由 各级执法机关会同财政部门委托各级政府指定的拍卖行(公司)进行公开、公正、公 平的竞价拍卖。在本级政府尚未指定拍卖公司之前,也可到上级政府指定的拍卖公司 委托拍卖。严禁在执法机关内部处理。 四、为了认真执行中共中央[1990]6号文件,规范随案移送赃款赃物的管 理,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随案移交赃款及赃物变价款专户”(简称“财政过渡专户”)。 公安、检察、法院收缴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作为随案移送的一种具体形式,统一存 入“财政过渡专户”,“并凭缴入”财政过渡专户"的银行回执联作为移送赃款的凭证。 在“过渡”期间。即在法院判决生效前,由财政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动用, 并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负责监督。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财政按法院判决处理:将款项缴 入国库或者拨付给法院退付给当事人。上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督促下级财政部门按时支 付。 五、各级财政要根据公安、检察、法院的实际需要,保证办案经费,确保办案需 要。办案经费补助,由各级财政商党委政法委员会,统一安排,统筹解决。不得因为 经费困难而影响查办大案要案。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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