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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实行全省统收统支管理的通知
湘交财字[1994]第24号
颁布时间:1994-01-17
1994年1月17日 湘交财字[1994]第24号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1986]交公路字633号《关于发布(公路运输管理 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及交通部[1986]公路运管字171号《关于印发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财政、交通两厅[1987] 湘交运字第133号《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 几年来执行上列文件的具体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 费)的征管用缴的控制和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和拖欠运管费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 节约经费支出,以便集中资金加快运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省公路运输行业管 理事业稳步发展,兹决定对我省所征运管费,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交通部规 定,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实行全省统收统支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形式,即收 入全额上解,支出逐级下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管费是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向应征者征收后用于公路运输行 业管理的专项事业费。各级运管部门征收的运管费,任何单位都不准截留挪用和拖欠; 必须全额及时解缴。各地、州、市、县运管部门每月分二次(当月十五日和出月二日) 将所收运管费悉数直接解缴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运管费收入专户(交通银行长沙分行6 10014966914),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则应及时将所收运管费转入省财政厅 代管户,实行财政专户储存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各级运管部门应将本单位所需经费及运管设施建设支出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 的经费补贴部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支出计划, 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汇总审核,报省交通厅审批,再由省财政厅审定后按计划予以拨 款。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按批准的支出计划,逐级转拨给地、州、市、县运管部门的支 出专户。 三、征收运管费所使用的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并由省 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管理和发放。各地、州、市、县运管部门直接向省公路运输管理 局领用和缴销专用收据。有关专用收据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按湘财[1993]综字第 434号文件《关于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票据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四、运管费的征收和使用范围仍执行财交两厅[1987]湘交运字第133号 文件规定,有关征收政策和方法按现行规定不变;运管费会计核算按交通部颁布的 《公路运输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运管费实行全省统收统支的具体管理办法,由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制定后报省财政厅、交通厅批准另行下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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