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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4]35号
颁布时间:1994-01-30
1994年1月30日 湘财农税字[1994]35号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的管理,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统一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并就有关事项 规定如下: 一、专用收据的使用范围: 1.各级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出让的 全部价款;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国家缴纳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租、抵 押、作价入股和投资,国家按规定收取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设计(式样见附件一)并负责印制、发放。专用收据套 印“湖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三、专用收据实行年度申报计划、年度一次性发放的制度。 1.各地、州、市财政局应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本辖区所需专用 收据数量的计划(计划表见附件二)报省厅。1994年专用收据的申领计划,请各 县(市)、郊区财政局于1月底前报地州市财政局,地州市局应于2月10日前报达 省厅农税处。 2.省厅只负责向地州市局发放票据,地州市局负责向所属县、区发放票据。每 年12月份,各地州市局应派车派人携带盖有领票单位公章的空白领据到省厅领票。 1994年所需的票据,请各地州市局于今年3月中旬到省厅农税处领取。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用收据领发、核对、缴销等制度,加强专用收据 的管理,严禁与其他票据混用,严防票据丢失。 五、专用收据的其他事项,比照省厅制订的农税票据管理办法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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