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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法委、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安排好政法部门所需经费的通知
湘政法[1994]7号
颁布时间:1994-03-08
1994年3月8日 湘政法[1994]7号 为切实安排好政法部门所必需的经费,保证政法各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 央、省委的指示精神,最近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召集省财政厅和省直政法各部门的负 责同志,专题研究并初步确定了省直政法各部门经费的安排意见: 一、保证政法干警吃“皇粮”。干警的工资,包括套改公务员工资新增加部分, 由省财政按实核拨。 二、政法各部门的公务费,今年先按比一般行政单位高出50%安排,明年再按 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的财政状况酌情增加。 三、政法各部门的办案经费,今年起从业务费中划出单列,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 情况分别有相应的增加。 四、在专项资金今年普遍压缩40%的情况下,政法各部门仍按去年的标准安排。 五、所需各种设施经费,酌情逐步安排。 六、今年省财政安排贫困地区办案补助费100万元。 七、劳改劳教困难,按照国务院第十七次总理办公会纪要精神,专题研究,妥善 解决。 八、政法各单位应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勤俭节约,主动为国家财政分 忧解难。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罚没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的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 乱罚款,以维护政法部门的形象。 各地财政应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省直政法部门经费的安排意见,切实安排 好同级政法各部所需的经费,为政法部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各级党委政 法委员会既是党委的工作部门,又是政法机关担负着领导、协调、督办、检查政法工 作的各项任务,其经费应给予必要的照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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