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安排一九九四年因公临时出国(境)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的通知
湘财外字[1994]151号
颁布时间:1994-05-10
1994年5月10日 湘财外字[1994]151号 根据财政部部核定我省1994年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并报省人民政 府同意,结合我省各归口部门1993年实际用汇情况,现将1994年度因公临时 出国(境)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指标安排如下: 单位 购汇人民币限额(万元) 外办 184 办公厅 288 教委 122 科委 140 长沙市 52 岳阳市 44 合计 830 (2)
上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对外经营利润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