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华侨住宅开发总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处理的批复
湘财便外字[1994]13号
颁布时间:1994-02-04
1994年2月4日 湘财便外字[1994]13号 省华侨住宅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所属湖南省湘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补偿费用处理的报告 收悉。考虑你司已退出与香港迪臣公司、豪成公司合资成立的湖南湘迪置业发展有限 公司,所占50%股权转让及你司以前投入合资企业的资金是现汇,汇率并轨后,外 汇风险全部由你司负担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司转让股权后,由省农行付给你 司的补偿费用1020万元,转作国家资本金,列1993年度会计决算。 (2)
上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