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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省国土局、省财政厅关于征收交通设施建设基金有关具体事项的补充通知

湘交财字[1994]085号颁布时间:1994-03-05

     1994年3月5日 湘交财字[1994]085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3]9号《关于征收交通设施和通讯设施建设基 金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国土管理局、省交通厅湘财[1993]综字第33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设施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交通设施 建设基金征收的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务管理   (一)报表及解款   1.各地、州、市、县(市)国土局按每月实收的交通设施建设基金扣除业务费 后,于次月五日前全额划拨同级交通征稽部门。   县(市)交通规费征稽所将票据、报表审核后,于当月七日前向地、州、市交通 规费征稽处上报报表并解交款项(含利息)。   地市征稽处汇总本地区报表后,于当月十日前向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报表并解款。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于当月十五日前将各地市上缴的交通设施基金解缴到省财政厅 预算外专户。   各级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应在当地银行开设交通设施建设基金专户。   2.地、州、市、县(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所根据国土局开出的湖南省交通设施 建设基金专用收据进行核销,并填报《湖南省交通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月报(汇总)表 (表三)、《湖南省交通设施建设基金征收明细表》(表一)及《湖南省交通设施基 金专用收款收据销号月报表》(表二)。以上报表县市各填报一式三份,留存一份, 送同级国土局一份,报地、州、市交通征稽部门一份,并同时上报收据存根联;地 (州)市各一式二份,留存一份,送同级国土局一份,然后与县市交通征稽部门报来 的各种报表汇总一式三份,留存一份,报省交通规费征稽局二份并同时将收据存根联 装订成册上报。省征稽局每月将地、州、市报表汇总报省财政一份。   各级交通征稽部门务必做到帐帐、帐据、帐表、帐款相符。   (二)帐务处理:   1.国土部门代征的交通设施建设基金,按实际代征总额的5%提留业务费。其 中县(市)国土局自留3%,上缴省、地国土局各1%;地(市)国土局直接承办的 自留4%,上缴省国土局1%。提留的业务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全额用于弥补业务经费不足,并接受同级财政管理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检查、监 督。   国土部门开出《湖南省交通设施建设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后,收到款项并计算提 留业务费时,收记“其他存款”,收记“暂存款-交通设施建设基金往来”,“暂存款 -交通设施建设基金业务费”,次月划拨交通征稽部门时,付记“暂存款-交通设施建 设基金往来”,付记“其他存款”;转出提留业务费时,付记“暂存款-交通设施建设 基金业务费”,收记“预算外收入”,“暂存款-应解上级国土局业务费”;上交业务 费时,付记“暂存款-应解上级国土局业务费”,付记“其他存款”;上级国土局收到 业务费后,收记“其他存款”,收记“预算外收入”。   2.地、州、市、县(市)征稽部门收到同级国土局的收据存根联复印后,填报 湖南省交通设施建设基金收入明细表,按报表“本月应解交”栏的“本月收入”数, 地、州、市另根据县(市)交通征稽所报来的收入数及银行存款单,借记“交通设施 建设基金专户存款”,贷记“交通设施建设基金”。向上一级征稽部门解款时,借记 “解缴交通设施建设基金”,贷记“交通设施建设基金专户存款”。   3.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收到地、州、市征稽处报来的收入明细表,借记“交通设 施建设基金收入往来”,贷记“交通设施基金”,收到款项时,借记“交通设施建设 基金专户存款”贷记,“交通设施建设基金收入往来”,向省财政厅解款时,借记 “解缴交通设施建设基金”,贷记“交通设施建设基金专户存款”。   二、票证管理及免征程序   1.《湖南省交通设施建设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由省征稽 局向财政厅统一领取后核发。各级交通征稽部门应主动将专用收据送至同级国土部门, 双方应在票证发放、领用登记簿上签名认可,收据应顺号发放、使用。   2.为使专用收据、表报领发、销号规范化,各级国土财务部门、交通征稽部门 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并将经办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国土和交通征稽部门备案。   3.为加强票证印刷的计划性,各地交通征稽部门应于每年二季度末前将本地区 下一年度所需专用收据使用数量报省征稽局,由省征稽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安排印制。   4.为作好交通设施建设基金免征统计,各县(市)交通征稽部门于次月五日前 填报《湖南省交通设施建设基金免征统计表》(表四)报送各地、州、市交通征稽部 门。各地、州、市交通征稽部门于每月10日前汇总本地区免征统计表报省征稽局。   5.凡申请免征交通设施建设基金的单位,均应写出申请报告,呈述免征理由, 向当地国土部门领取《交通设施建设基金免征申请表》(表5)一式四份填列后交当 地国土部门,再由当地国土、交通征稽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后报上一级国土、交通征稽 部门审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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