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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转发“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的通知(摘录)
湘财综字[1994]113号
颁布时间:1994-04-12
1994年4月12日 湘财综字[1994]113号 为做好我省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工作,现将财政部、劳动部制定的 “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就今年的 发行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根据财政部、劳动部文件精神,各地1989年以“两金”购买的特种国债在今 年到期还本付息时,只偿付利息,本金全部换成一九九四年二年期国库券(有券)即 “以旧换新”,利息部分也可随本金一并转购一九九四年二年期国库券(有券),但 “以旧换新”部分不冲减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的总任务。“以旧换新”办法参照 今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 建委系统的购买任务。由省建委统-分配下达,其款项亦由省建委统一办理划转国 债资金专户的手续。 附件: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摘录)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发行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一九九四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债券”)的发行数额为20亿元。 2.“定向债券”的期限为五年,五年期满后一次还本付息。 3.“定向债券”的年利率为15.86%,比发行时银行五年期存款利率高两 个百分点,并比照银行同期储蓄存款保值贴补率的办法执行。 4.“定向债券”起息日1994年4月1日。发行期为一个月,自1994年 4月1日至1994年4月30日结束。 5.“定向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定向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主要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 称“两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方式。这部分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必须 按期足额完成。 2.“定向债券”分地区任务按照“两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分配下达。 各地财政、劳动部门接此通知后,应迅速将任务逐级落实到管辖范围的“两金”管理 部门。 3.凡“两金”余额较大,资金实际被挪用在股票、房地产等各项投资上折单位, 应在各级政府及劳动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限期收回,保证“两金”的支付及国债任务 的完成。 4.“定向债券”采取收款单位的方式,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 发。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略) 四、发行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1.5‰。其中省、地(市)、县各0.5‰。 任务完成后由财政部一次支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由其根据“两金”任务认缴情况逐级下拨。 五、报告制度。(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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