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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2号
颁布时间:2003-01-09
2003年1月9日 湘政办发[200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规定,决定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 制度。 一、备案范围 (一)决定为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二)决定维持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四)依据相关法律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决定。 二、接受备案机关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作出的行政 复议决定报本级政府备案。 (三)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 决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 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备案内容 (一)该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该案被申请人的答复书; (三)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备案时间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规定上报备 案。 五、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上报备察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 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是否显 失公正。 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不属于受案范 围、决定显失公正的,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建议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重新处理; 坚持不改的,应当撤销其错误的复议决定。 六、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所属备案机关的行政复 议办案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定期分析并通报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情况。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 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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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湘专员办、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长沙海关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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