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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制《湖南省水路交通规费减免凭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财综函[2003]9号
颁布时间:2003-04-04
2003年4月4日 湘财综函[2003]9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印制〈湖南省水路交通规费减免证〉的函》(湘交办函字 [2003]6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为了加快我省水路交通建设,同意你厅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关于对部分船舶减免水路交通规费的通知》(湘交财字[2002]759号)中 规定的减免范围、条件及程序,使用《湖南省水路交通费减免凭据》。 二、《湖南省水路交通规费减免凭据》由我厅统一印制,并严格按《湖南省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水路交通规费属于财政性资金,你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批,自觉接受 我厅的监督。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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