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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财综[2003]42号
颁布时间:2003-08-18
2003年8月18日 湘财综[2003]42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烟草局,省卫生厅,省 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 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规定,为切实落 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 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 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 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具体收费 项目如下: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 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 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含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预防性健康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工本 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主要指: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特 种刀具购买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爆破员作业证、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 输证、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证、爆炸物品使用证、爆炸物品销售证、 烟花鞭炮安全质量合格证、烟花鞭炮销售证、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证、化学危险物品购 买证、烟花爆竹发运证、准刻证、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特种人员培训合格证、旅馆 业安全经营许可证、非机动车牌照收费(含三轮车)。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 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 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收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 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 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 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对从 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五、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的监 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免征收费政策的,一律要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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