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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发票零售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03]113号
颁布时间:2003-07-02
2003年7月2日 湘价函[2003]11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议调整发票零售价格的函》收悉。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事效率, 按照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国税部门管理的部分税务发票零售标 准。你局严格按调整后的税务发票标准(见附表)执行。 本批复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零售标准调整表 品 名 单 位 现行标准 调整后标准 手写中文四联 元/本 10.92 11.00 手写中文七联 元/本 16.26 16.00 手写英文四联 元/本 11.30 11.50 手写英文七联 元/本 16.52 16.50 电脑四联 元/份 1.05 1.00 电脑七联 元/份 1.67 1.50 普通发票零售标准调整表 规格 单位 现行标准 调整后标准 三联 四联 五联 六联 三联 四联 五联 六联 175×92 元/本 5.10 5.70 5.00 5.50 175×125 元/本 5.20 5.80 5.00 5.50 175×110 元/本 4.30 5.60 6.30 4.00 5.50 6.00 175×225 元/本 6.30 7.70 6.00 7.50 190×105 元/本 4.40 5.10 5.70 6.40 4.50 5.00 5.50 6.50 130×82 元/本 3.90 4.40 4.00 4.5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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